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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一市民购房交了定金被涨房价

发布日期:2013年9月13日   来源:搜家园石河子房产网
                                                          新疆石河子一市民购房交了定金被涨房价 
     亚心网讯(记者 董美玉 通讯员 刘丽美)“我预约买房交定金时,开发商书面承诺按所定价格出售,绝不涨价,可中途开发商却借故抬高房价把房子又卖给了别人。”石河子市民郑苒(化名)买房遭遇窝心事,6万元定金已交房难收。为讨说法,她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近日,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0年4月,郑苒准备在市区内购买一套楼房。经多方打听,她从售楼信息上得知石河子一家房产公司在预售楼房,均价2450元/㎡。郑苒当即来到这家房产公司,经协商约定,预约购买楼房一套,单价为2450元/㎡,2011年10月交付房屋。

  “当时,房产公司负责人给财务部门写了一张条子,内容为‘财务,请预收楼房款9万元’。后经双方协商,房产公司同意我先交付订金6万元。”郑苒说。当月,郑苒交付了6万元订金,房产公司给她出具了一份收据和一份《承诺书》,内容为“郑苒在我公司缴纳了购房订金6万元,我公司承诺,待楼盘开盘时,均价2450元/㎡所购房屋仍以原所交款时所定价格出售,决不涨价,特此承诺”。

  2011年6月,静等收房的郑苒突然接到房产公司售房部通知:“已交房款的6万元按照2450元/㎡的价格折抵房屋面积后,余下的房屋面积按照3700元/㎡销售。”

  约定好的房价突然飙升,这让郑苒始料不及。“我要求房产公司按照承诺书约定的价格销售,因为价格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房产公司又把房屋预售给了别人。”郑苒说。

  2011年11月,郑苒来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履行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以2450元/㎡的均价售房,并交付房屋;或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公司返还6万元及利息,并按房屋销售现价与合同价的差价赔偿损失10.5万元。

  法庭上,房产公司辩称,2010年4月,房产公司要求郑芮交纳9万元房屋的预售订金,而她实际上只交纳了6万元,因郑苒交纳房款数额不足,她存在违约行为。如今争议的房屋已售给他人,房产公司同意返还郑苒房款6万元及利息,但对郑苒要求的差价损失,房产公司不同意支付。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案认为,房产公司接受郑苒的购房订金,同时出具收据并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构成承诺。双方虽未再另外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但之间的口头合同已经成立。房产公司在收取郑苒购房订金后,另将房屋售给他人,存在违约行为。承诺书中约定,房产公司以均价2450元/㎡向郑苒出售房屋,现以3700元/㎡对外销售房屋,郑芮要求差价赔偿损失,法院给予支持。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郑苒与房产公司所订立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公司返还郑苒购房订金并赔偿利息损失及差价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承诺书并非房屋买卖合同书,双方买卖合同并不成立,房产公司不应赔偿郑苒差价损失。”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承诺书中对所销售房屋的位置,房屋单价(2450元/㎡只是均价)、总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等主要内容都未明确约定,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成立。郑苒所交纳的购房订金6万元,实质是双方预约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因房产公司未按照“承诺书”约定的均价与郑苒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过错, 应双倍返还郑苒定金。因此,中院对这起因房价飙升引发的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房产公司返还郑苒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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