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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落户详规

发布日期:2013年7月19日   来源:搜家园石河子房产网

 

               师市决定,从7月24日起,石河子市实行新的户籍迁入(落户)政策。

      新政策规定,户籍迁入应当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及年龄、学历、职称、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等作为准予迁入、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依据。

      按照新户籍迁入政策,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我市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两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对不满40周岁、具有研究生学历、在我市就业且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在我市城镇企业就业,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取得了国家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五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专业人员,根据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推荐、派出所审核,可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特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对身体健康有害的特殊工种的人员,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在岗位工作满三年,有合法固定住所,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两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可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在我市注册登记满五年的企业(含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在我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凭工商营业执照、三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的落户。

        在我市购买住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购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不含80平方米)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购房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可申请办理1人(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的户口。

       对因投靠亲人需迁移户籍的,新政策规定,被投靠人在我市落户满三年,并在我市购买住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离退休人员)、未成年子女或独生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时,投靠人可在我市落户。

      因享受国家移民政策被招为农八师农牧团场的职工,夫妻二人的户口已迁入石河子市,并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其在内地符合计划生育的子女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划外生育子女,现已在石河子市上学并考入高中的,可申请投靠父母在我市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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